2014年9月29日下午,唐河县人民法院在该县王集乡对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判。考虑该类案件在农村常有发生,具有一定教育引导意义,唐河法院将庭审地点设在王集乡司法所门口,既便于当事人参诉,也便于附近村民和过往群众旁听审理。
该案双方当事人矛盾很大,历经多次调解双方均毫不退让,态度激烈,然而,经过庭审查明,纠纷的起因却仅仅为了半垄青苗。据双方陈述,2014年6月29日上午,原告张某去自家田里干活,发现种植的芝麻苗被人铲断数十棵,生气之下站在田里吵嚷,与其耕地相邻的刘某家田里也有一小片玉米苗被人损毁,而且怀疑是在田里吵骂的张某所为,就上前争论。吵闹中二人怒火喷张,扭打在一起,刘某用拳头、鞋子将张某打伤,致其面部瘀血肿胀,右耳出血,全身多处淤青,并伴有头晕头痛听力下降。最终,张某因受伤住进了医院,刘某则因伤人被公安机关处罚。为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赔偿问题,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你说我拔了你的玉米,我诉你铲了我的芝麻,原、被告你来我往说不清楚,却引来了围观乡亲们的纷纷议论。“乡里乡亲的为了这么点事儿闹到打官司,真是不值当啊!”,“现在都法治社会了,动手打人怎么都是不对的,该赔钱的还是得赔钱!”,庭审结束后,乡亲们你一言我一语主动参与调解,劝说双方互谅互让。在法官、诉讼代理人及现场乡亲们的积极劝说下,固执的被告终于扭转了“已经受过治安处罚就没必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观念,同意对原告的合理支出进行赔付,原告也在大家的劝说下同意降低赔偿数额。
最后,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3800元,双方不再为此事相互纠葛。而现场围观庭审的群众们也纷纷表示受到了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