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4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葛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由于该案涉及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为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和宣传教育目的,唐河法院邀请人民观审团现场观摩案件庭审。
这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葛某因在加工卤猪蹄过程中使用工业松香而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加强庭审教育,审判长在庭审中充分阐释了工业松香的危害,被告人葛某表示,自己之前图省事用工业松香给猪蹄褪毛,并不知道危害如此之大,今后绝不再犯类似错误。整个庭审过程整肃有序,严格依照规范化刑事庭审的要求进行。参加庭审观摩的九位人民观审团成员聚精会神,认真负责,并在庭审后经过协商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建议,供合议庭作为裁判时的参考。最后,合议庭结合观审团意见、建议,经充分合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判决无异议,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法官们还与人民观审团成员们进行了沟通交流。充分征求观审团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观审团成员们对庭审给予充分肯定,并纷纷表示通过参与庭审更明白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今后会积极参与到维护食品安全的工作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