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是由保险公司提供格式合同,因此,为遵循公平原则,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履行充分告知的法定义务。2014年6月26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人即因疏于告知而导致有免责事由却不能免责,被判令支付投保人亲属保险金五万元。
2012年9月,朱明在一保险公司投保其推出的一款自助保险卡,交纳保费100元,保险期限为1年,约定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0000元。2013年8月,朱明在新疆吐鲁番市吐哈油田110千伏电线改造工程发生坠落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其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对投保对象有明确的职业限定,投保人所从事的“有关高压电”的工作属于拒保范围,投保人故意未告知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因此拒绝理赔。朱明亲属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50000元。
经法院查明,投保人朱明系经保险公司业务员王胜介绍投保该公司推出的一款自助保险卡,保险卡显示投保人朱明职业为农民。而该保险卡的小册子中包含投保声明中有以下内容:”请特别注意一下职业类别属于本卡拒保职业:伐木工人、采石、采矿、潜水、爆破、有关高压电工作人员,…。以上人员发生意外事故不属条款责任范围。非以上职业人员但从事以上工种活动时发生意外也不属条款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阅读过册子内容,且该卡需要网上自助激活,激活过程中对上述内容亦有提示,保险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
为确认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到位,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并对为朱明办理保险的业务员王胜进行了调查。王胜称,在介绍朱明投保时,因朱明的身份是农民,在家从事农业劳动,所以投保过程中并没有告知其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不能投保的职业和拒保的职业,保险卡也是其帮助朱明操作完成的。
经过对双方提交的诉辩材料及证据的全面审查,以及合议庭查明的事实,唐河县法院依法认定:由于投保时投保人的身份为农民,保险公司业务员王胜也并未告知其拒保的职业,该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对于免责事项,因保险人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除理赔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