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血汗钱岂容工程承包方和分包方推诿?

  发布时间:2013-01-24 14:30:08


   农民工的艰辛和不易我们大家都有目共睹,他们劳动强度大、时间长、收入低,所挣的每一分钱都是汗水滴出来的,为数不多的工钱对他们来说是格外的重要和珍惜。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城市的变化日新月异,一座座桥梁跨江过河,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这与这些农民工的付出和奉献是分不开的。然而,一些公司、包工头等却漠视农民工的权益,有些想方设法克扣工钱,有些在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之间相互推诿,肆意拖欠他们的工资。对这些权益遭侵害的农民工我们不能仅仅给予同情,更重要的是给予帮助和保护。201212月唐河县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维护了30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唐河某公司承建了唐河县桐寨铺镇某移民村建设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大朋建设。王大朋又将部分工程交由李明等30名农民工施工。20117月,王大朋出具结算单一份,应给付李明等人工资总计319307元,支付部分款项,下欠131154元未付。2011724日,王大朋给李明等人出具欠条,裁明:欠李明等人工资131154元,同意公司支付。之后,该款经李明等人多次追要未果。为保护合法权益,李明等30人向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依法裁决唐河某公司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明等人工费131154元。

裁决送达后,唐河某公司不服,认为唐河县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其将工程发包给王大朋,王大朋雇佣李明等30名农民工施工,理应由王大朋支付拖欠工资。原告、王大朋与李明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一般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是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向唐河县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河某公司将部分移民村建设工程分包给王大朋,王大朋又将部分工程交由李明等30人具体施工建设。王大朋与被告唐河某公司之间属内部承包关系,且王大朋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对外应由唐河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故该工程施工者李明等30人的工资,应由唐河某公司支付。本案属追要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的范围。原告方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对其该辩称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案经调解无效。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唐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文中公司名称和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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