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村地区,出嫁女不享有继承权、不承担赡养义务的风俗非常盛行,这种长久以来形成的封建思想在有些地方根深蒂固,造成这些地区的绝大多数出嫁女都自觉按风俗行事,甚至也打心眼里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如果出嫁女知道自己的权利而不愿主张或者主动放弃,这是权利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我们不能干涉。退一步讲,哪怕是真的不知道自己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不去争取,相安无事,这也无可厚非。但如果出嫁女知道并且主张继承权,农村风俗就不能与法律对抗,该权利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2012年10月12日,唐河县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弟弟王长林私自出售父母遗留房产,四个已出嫁姐姐知道后起诉维护自身权益,法庭经过审理,依法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大丽、王二丽、王三丽、王四丽与被告王长林系兄弟姐妹关系。1988年四原告和被告王长林的父亲王全法和母亲杨红梅在唐河县某社区建有六间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至2008年父亲王全法、母亲杨红梅相继去世,去世前未留下遗嘱,四原告和被告王长林在父母去世后也一直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后来被告王长林以38000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于李云柱,四原告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四原告和被告王长林共同共有该房产,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王长林辩称,按照农村风俗出嫁女没有继承权,自己作为唯一的男孩对父母留下的遗产享有全部的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原为王全法与杨红梅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原告王大丽、王二丽、王三丽、王四丽与被告王长林,其五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所有权依法应当为上述人员共同共有,四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王长林共同共有争议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共同共有的房产,任何共有人擅自签订合同处分的行为未经其他共有权人认可都是无效的,被告王长林与李云柱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遂根据我国继承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