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板断裂致人伤 质量缺陷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24 11:41:58


房子尚未建好,建房所用的楼板就断裂了,更为不幸的是,房主段某还因此受了伤。是建筑方施工过程中的操作问题,还是楼板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双方为此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及至对簿公堂。2012921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令作为楼板供应方的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段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相关费用合计119095元。

   20122月,为建造房屋,段某在刘某处购买了一批其所生产的楼板。217日下午,厨房的楼板已经上齐,段某遂上去查看状况,然后,其中的一块楼板突然断裂,段某随着断裂的楼板摔到地上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椎体多处爆裂性骨折、横突骨折,治疗后扔留下腰部损伤,后经司法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刘某未对段某进行任何赔偿,无奈之下,段某将刘某诉至法院,以其供应的楼板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段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5300元。然而,对于段某的起诉,被告刘某却有另一番说辞。刘某辩称,该房屋系马某承包建设,在施工活动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当由马某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造成楼板断裂的原因存在技术操作不当的因素,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责任如何认定?为此,唐河县法院委托了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段某建房所使用的楼板进行质量鉴定。经过鉴定,其抽检样品为不合格产品,其在生产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标准使用钢筋,导致了生产出的楼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依法审核,法院确认原告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损失合计为119095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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