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偷盗所得赃物 构成犯罪获刑罚 作者:张广坡 发布时间:2011-09-27 11:07:52
2011年9月27日,唐河县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帮助销售赃物的案件,被告人白瑞(化名)因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唐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春至2009年秋,为求一时小利,被告人白瑞明知是他人偷盗所得赃物,仍帮助唐河县古城乡居民周圆(化名)数百元一辆的低价卖出八辆电动车、一辆摩托车,后经鉴定这些赃物实际价值共计10210元。案发后,涉案的七辆电动车和一辆摩托车被追回。唐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瑞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结合其相关犯罪、悔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案件即告诫我们,虽未直接参与获取赃物的犯罪活动,但若一时贪图便宜,为谋求利益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依然触犯刑法,当受严惩。因此,切不可为蝇头小利以身试法,否则,必然悔之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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