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酒与人本为好意,强人所难却实属不当,更不用说因此而蓄意伤人。7月4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在已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的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酿成这起祸端的起因,不过是一杯酒。
唐河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某天,被告人张某与友人杨某、周某(已判刑)等一起在河南油田某酒吧喝酒。期间,在油田工作的李某、赵某等人也到“蓝星酒吧”大厅喝酒。喝酒中,同案人杨某向与其相识的李某等人敬酒后,被告人张某也上前敬酒。给赵某敬酒时,赵某以喝多了为由,拒绝张某的敬酒,引起了张某的不满,二人发生口角。尔后同案人杨某喊张某、周某到酒吧卫生间,提出赵某太不给面子,遂合谋教训赵某。随后被告人张某等人相继回到酒吧大厅,当被告人张某再次上前给赵某敬酒,赵某拒绝并欲起身离开时,周某拉着赵某不让走,双方引起厮打,被害人赵某被打伤。经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赵某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并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唐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结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其犯罪、悔罪相关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