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自行车违章或许罚钱就可以了事,但如果发生车祸,造成他人死亡,后果可能就严重了。6月27日,唐河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对被告人谭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5日9时30分,被告人骑电动车带其表弟曲某和弟弟谭小某沿唐河县城旭生路自南向北行至“唐商会馆”门前时,所驾驶的电动车撞在唐河县县文峰办事处大张庄村民段某停放在该处的中型自卸货车的左后部,被告人谭某及乘坐电动车的曲某(7岁)、谭小某三人摔倒在地,致曲某头部受伤,后曲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1时死亡。经公安机关尸体检验:曲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干损伤而死亡。
经事故认定,谭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曲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协议履行,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