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2 18:11:32


时值暑期,为深入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纠正青少年存在的法律认知误区,唐河县人民法院选取两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真实案件敲响警钟,用法治力量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因琐事结伙殴打他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被害人张某某、宋某某等四人(均为未成年人)在某广场玩耍时,遇到同在此地玩耍的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因之前发生过口角,刘某某等人上前找张某某等人滋事,并持械将张某某打伤。后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成轻微伤。后刘某某的家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结伙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刘某某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案人也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其中符合治安处罚情形的给予治安拘留处罚,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案人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地反映了部分未成年人遇事冲动、跟风结伙、对自身行为法律后果缺乏清醒认知的特点。刘某某等人仅因一点琐事,便结伙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此案警示广大未成年人,遇事要理性沟通、克制情绪,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抵制暴力,远离违法犯罪,避免因一时冲动酿成悲剧。

多次“拉车门”盗窃终获刑——魏某等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被告人魏某结伙在唐河县境内、湖北省襄阳市内盗窃4次,共计价值8000余元。其中在唐河县县城伙同他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三次,盗窃车内现金、手机、烟酒等财物,后几人将赃物挥霍。魏某在襄阳市城区伙同他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一次,盗窃车内香烟等财物。案发后,魏某的法定代理人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魏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坦白并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既源于其“不劳而获”的错位价值观,也与其“小偷小摸”的不良行为习惯密切相关。本案中,魏某伙同他人以“拉车门”的方式,多次盗窃车内现金、手机、烟酒等财物并挥霍,对“顺手牵羊”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足够认识。本案警示广大未成年人,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终将付出代价;也提醒广大家长加强对子女的日常管教,关注其经济来源与交友状况,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法治观,远离违法犯罪。

责任编辑:y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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