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法院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审一起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0-08-17 17:29:03





817日,唐河县人民法院邀请11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审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这些人民陪审团组成人员是法院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确定的。人民陪审团参审制度的推行,让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加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化、大众化。

1994325日,被告城郊乡人民政府给原告段荣焕颁发了郊农建字(94)第012号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房占地长18米,宽10米。但原告在建房时实际占地长17.24米,宽16.75米。20091228日,被告城郊乡政府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限期拆除违反规划部分建筑物,于2010120日前自行拆除”的处罚。原告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复议。2010420日,唐河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城郊乡人民政府作出的(2009)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对此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人民陪审团组成人员认真听取了案件的审理。休庭后,人民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并形成了合议意见,认为被告对原告做出的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根据陪审团评议意见,唐河县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当庭作出了判决,判决撤销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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