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然而离婚之后,抚养费的给付却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一方长期拖欠,另一方急于维权,却因“原告该写谁”而犯难——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还是孩子本人?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协议离婚,抚养费却一拖再拖
赵某与郑某原系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女方郑某直接抚养,男方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离婚后,赵某长期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孩子的抚养费用一直由郑某独自承担。
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郑某以婚生子女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履行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的义务。
以孩子名义起诉,诉讼主体依法确认
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确定诉讼主体。郑某以婚生子女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体适格,起诉程序合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某作为父亲,依法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应当依约履行。
权利专属子女,判决支持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金钱给付形式,其功能在于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实际需要。据此,抚养费的受益主体是子女本人,请求给付的权利依法属于子女;直接抚养一方并非权利主体,仅能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行使。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抚养费的受益与追索权利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
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足额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抚养费为何必须“孩子来讨”?
一是厘清权利归属。 抚养费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金钱给付形式,其受益主体是子女本人,追索权利同样依法属于子女,而非直接抚养的一方家长。离婚协议系父母之间关于子女抚养安排的约定,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改变子女作为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是法律依据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条将请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明确赋予未成年子女本人,直接抚养一方只能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三是规范主体的实践意义。 实践中,不少群众误以为“谁带孩子谁起诉”,由直接抚养的一方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这一做法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能造成诉讼主体错误,影响立案审查,反而延误维权。以孩子名义起诉,主体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可直接依法支持诉求,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追索抚养费应注意规范诉讼主体:原告一栏列未成年子女,家长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规范立案主体,避免因主体瑕疵耽误维权,及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的专项费用,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减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