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交通事故多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分配

  发布时间:2010-06-24 09:31:15


一、案情

2009717330分,胡红伟雇佣的司机张山礼驾驶豫Q/A2729号中型箱式货车在行进途中与李东志雇佣的司机李朝阳驾驶的豫P/06071号三轮汽车在唐河县城312国道与新春路交叉口处相撞后,豫P/06071号三轮汽车又与停放在路边扈书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司机张山礼、扈书强受伤,胡红伟所有的豫Q/A2729号中型箱式货车和李东志所有的豫P/06071号三轮汽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第(2009)39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山礼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李朝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载物超过核定的载量,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扈书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的损失有:胡红伟雇佣的司机张山礼受伤后即被送往唐河县中医院治疗,于2009722日出院,支出医疗费2632.22元,已由胡红伟垫付;胡红伟所有的豫Q/A2729号中型箱式货车损坏后,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估价鉴定结论”认定,车损总值为4020元;胡红伟所有的豫Q/A2729号中型箱式货车装有价值29953元的鲜鸡蛋全部损毁;李东志所有的豫P06071号三轮汽车损坏后,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认定,车损总值为13010元;扈书强受伤后即被送往唐河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伤等,于20091010日出院,支出医疗费16331.70元,经南阳华宇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颅脑损伤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胡红伟所有的豫QA2729号中型箱式货车在人寿财产保险驻马店支公司投保有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300000元。李东志所有的豫P/06071号三轮汽车在财产保险商水支公司投保有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额为200000元。

二、审判

该起交通事故当事人扈书强、李东志、胡红伟先后分别向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相应损失。唐河县法院作出(2009)唐城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扈书强的医疗费16331.70元、残疾赔偿金26462元、护理费2550元、误工费2550元、营养费12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合计51718.70元,由人寿财产保险驻马店支公司和财产保险商水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直接赔偿给扈书强25859.35元。作出(2009)唐城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胡红伟赔偿李东志车辆损失13010元的60%,计款7806元。该款由人寿财产保险驻马店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李东志2000元,在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李东志5806元;2、扈书强赔偿给李东志车辆损失13010元的20%,计款2602元。作出(2009)唐城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财产保险商水分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胡红伟财产损失2000元;2、 李东志赔偿胡红伟垫付的医疗费2632.22元、下余车辆损失2020元、货物损失29953元,合计34605.22元的20%,计款6921.04元。该款由财产保险商水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胡红伟;3、扈书强赔偿胡红伟损失34605.22元的20%,计款6921.04元。

三、评析

本次事故中涉及人寿财产保险驻马店支公司和财产保险商水支公司两个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多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比例、数额的分配问题。审判过程中掌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强制保险优先、全额赔偿的原则。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是建立交通事故损失的社会救济机制,有效、快捷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规定,一是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应直接进行赔偿。虽然强制保险的投保人是机动车方,保险公司与受害人没有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但保险公司仍应履行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法律义务。本次事故诉讼中,法院即判决两个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了扈书强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李东志、胡红伟财产损失;二是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全额进行赔偿。也就是说不管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只要投保的机动车方负有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无需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如胡红伟雇佣的司机张山礼虽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机动车辆投保的财产保险商水分公司仍在强制保险责任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了胡红伟财产损失2000元。

(二)商业保险按责任划分赔偿的原则。相对于强制保险的优先赔偿原则,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在强制保险优先赔偿后,当事人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有效弥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方机动车辆在事故责任过错,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方式。商业保险的特点是投保机动车辆有多大责任,保险公司就按比例赔偿多少损失。如李东志雇佣的司机李朝阳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财产保险商水分公司即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胡红伟损失34605.22元的20%,计款6921.04元。

(三)利益均衡不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原则。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类型分别有保险责任限额,强制保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0元;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因为上述保险限额的限制,同一事故中如果多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损失数额远远高于保险公司赔偿数额的上限时,因诉讼主体的不同当事人先后提起诉讼而又不能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对保险金如何进行分配,成为实践中颇为棘手的问题。对此,一是要把握各类保险赔偿限额。如胡红伟所有的豫Q/A2729号中型箱式货车车损总值为4020元,财产保险商水分公司只能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二是要均衡当事人利益。要充分考虑同一事故中每个当事人受到损失的情况,尽可能按当事人损失的比例分配保险金。坚决杜绝先诉、先判全额处置保险金,甚至对保险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现象;三是要避免数个裁判文书的冲突。要在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上保持统一,在主次责任承担的比例上保持一致,在同一险种的赔偿总额上不能超过保险限额。

本次交通事故,唐河法院作出的三个民事判决书,基本正确处理了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赔偿顺序、赔偿比例、赔偿数额问题,相互衔接,处理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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