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报道:校园欺凌 打伤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4-03-11 16:18:19


  怀疑别人瞪了自己,便纠集同伴,殴打他人致其轻伤,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校园欺凌案件,被告为自己行为付出了代价。

  基本案情:被告人白某(犯罪时16周岁,在校学生)与常某(犯罪时17周岁)等人因纠纷被唐河县某高中一学生殴打,白某与常某纠集数人到唐河县某高中欲找该学生报复,在该高中门前,遇见该高中另一学生段某,白某怀疑段某瞪了自己一眼,即提议拦截段某,后白某、常某等人上前拦截、辱骂段某,并对段某进行殴打,致段某轻伤。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常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白某、常某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岁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白某、常某均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二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白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校园欺凌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对欺凌者和受欺凌者的身心都造成持久而深远的伤害,受欺凌者有权要求欺凌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欺凌者不要因为害怕而选择沉默,要及时向家长和老师寻求帮助,用法律保护自己。欺凌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y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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