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风向标”“晴雨表”作用,助力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促进诉源治理综合治理,推动“数据助决策”更好的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遵循“用数据说话”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法治政府建设、经济发展运行、平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审判工作现代化建设、审判质量监督建设等风险评估防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加强司法大数据与政务大数据融合,提高治理效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第四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 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数助决策”工作机制,形成法院司法大数据风险预警→各单位(部门)分析研判→联席会议分工协同→工作任务督办→治理结果反馈→下一轮司法大数据风险评估检验→工作成效评价的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并将工作成效评价纳入相关工作考核。
第二章 司法大数据风险预警
第六条 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技术力量为支撑,负责定期发布《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唐河法院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评估报告》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全面汇聚社情、案情、舆情等各类数据,形成一套针对唐河县经济社会运行的评估指标体系,及时感知县域社会稳定态势,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治理存在的漏洞,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第七条 唐河县人民法院定期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委政法委报送《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唐河法院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评估报告》,经报相关领导批准,向高风险指标涉及的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函》。
第三章 风险分析研判
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根据唐河县人民法院《风险提示函》,对高风险指标反映出的问题,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职责进行风险分析研判,找出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漏洞, 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以及完成时限。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将上述工作内容形成工作意见,及时向唐河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第四章 联席会议分工协同
第九条 建立由县委政法委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的“社会治理风险评估预警化解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矛盾纠纷联合调处的协同配合,防止社会矛盾纠纷上行外溢,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研究基于司法大数据的社会治理风险评估防控工作情况,总结各单位、各部门落实社会治理、化解风险问题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联席会议对社会治理高风险领域的问题和化解工作进行重点研究安排:
(一)掌握高风险指标所涉领域的基本情况;
(二)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对高风险领域存在问题的分析意见和风险等级再评估;
(三) 梳理风险问题化解措施,对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工作开展进行统筹协调;
(四)对相关决策实施后的影响作出预判。
第五章 工作任务督办
第十一条 唐河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涉高风险指标的单位和职能部门报送的工作意见,汇总梳理形成工作任务清单,结合事项内容和性质分解立项,按一事一件的原则进行登记立项。
第十二条 唐河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登记立项的任务清单,以发出《督办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向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任务派单;督查督办事项需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共同办理的,视具体情况确定主办单位(部门),同时将《督办事项通知书》抄送协办单位(部门)。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收到督办件后,要高度重视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细化目标责任,确定责任部门,安排专人负责, 严格根据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向唐河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特殊重大事项必须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唐河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整理,并以《督办事项专报》等形式上报县委政法委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
第十五条 加强对社会治理风险评预警化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履行社会治理相关职责或者社会治理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平安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进行挂牌督办。
第六章 治理结果反馈及成效发布
第十六条 每年七月份由唐河县人民法院对全县经济社会的半年运行情况进行新一轮基于司法大数据的评估,在每年二月份结合《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唐河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评估报告》对上一年度的高风险指标进行观察评价,以此检验化解措施的具体成效。
第十七条 由唐河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在每年二月份对外发布《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唐河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评估报告》,介绍治理成效,邀请相关机构专家、学者,举行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县域社会治理成效研讨会。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将基于司法大数据的社会治理风险评预警化解工作督办事项办理纳入全县平安建设考核内容。由唐河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督办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未如期反馈办理结果、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在平安建设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 被约谈或者挂牌督办的单位、职能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约谈、挂牌督办、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二十条 社会治理工作中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共享开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唐河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唐河县基于司法大数据的社会治理风险评估预警化解工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