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繁简分流、分段集约执行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办案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和省高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工作思路从“办案”向“办事”转变。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情况,决定设置快执团队、普执团队、特执团队、执行裁决团队、终本管理团队、执行指挥中心(设综合事务团队、集约办理团队、质效管理团队团队、财产处置团队)、卷宗管理中心团队等不同类型的团队,全面推行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以健全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为目标,将案件执行过程划分为执行立案、执行启动、财产查控、执行实施、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将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文书制作和送达、终本案件管理、涉执信访、卷宗管理等事务性较强的工作,统一交由专门团队进行集约化处理,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工作机构和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约,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及效率。
第三条 加强执行案件管理,建立以“电子化卷宗材料”为核心的执行案件流转模式,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不断提升执行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推进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加强不同系统平台的深度融合,实现简单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自动识别,网上办理。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充分发挥对团队化办案的支持、保障作用,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
第四条 为第一时间全面掌握当事人诉求,核对并固定执行立案信息和相关执行线索,在立案场所设立执行立案窗口和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建立首次执行案件集中初次接待工作机制。
第二章 执行工作分工
第五条 执行局设快执团队、普执团队、特执团队、终本管理团队、执行裁决团队、执行指挥中心(设综合事务团队、集约办理团队、质效管理团队团队、财产处置团队)、卷宗管理中心,分别负责各阶段、类别的执行工作。
第六条 切实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作用,以执行指挥中心为枢纽和平台统筹推进三项机制,实现财产查控、执行通知书送达等事务集约工作和分案、速执办案等工作归口执行指挥中心管理。
第七条 加大执行指挥中心力量配备,大幅提高对下的综合管理水平。执行指挥中心设综合事务团队、事务集约办理团队、质效管理团队、财产处置团队。依托新版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以执行案件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为基础,切实提升执行办案信息化处理能力,减少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为领导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其主要工作包括:集约化办理执行当事人初次接待、制发法律文书、线上线下查控、办理委托执行事项、录入强制措施信息、网络拍卖辅助、接待执行来访、接处举报电话、恢复案件线索核查等9项事务性工作;承担繁简分流、案件质效、执行案款、终本案件、考核通报、数据分析、节点管控、风险提示、卷宗评查等9项管理职责;提供视频会商、执行过程记录、执行公开、舆情监测、数据归集、决策分析等6项技术服务。
第三章 执行启动
第八条 执行准备分为执行集约查控、执行分案两个阶段。新收执行实施类案件,事务集约办理团队根据案件的难度、工作强度考量,做到科学分案、合理调案。
第九条 推行财产查控前置。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除系列案、关联案、执行恢复案等可分至同一法官办理外,其他案件随机分至执行实施团队承办法官名下,并由事务集约团队先行完成以下工作: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格式文书的制作、送达;(电子送达,是否需要线下送达由实施团队根据工作需要和电子送达情况决定。)
(二)通过网络查询财产;
(三)通过网络控制财产(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
第十条 事务集约办理团队自接收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卷宗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一)从立案庭接收执行案件卷宗,对案卷内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修正,并将身份信息整理入卷;
(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展集中查控。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登记情况,并将上述材料附卷;
(三)财产查控完成后,批量生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由事务集约办理团队集中电子送达。
(四)做好财产查控和分案交接。
第十一条 财产查控阶段前期工作完成后,事务集约办理团队应当对全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认为尚有财产线索需要补充核实并采取查控措施的,快速安排财产查控人员处理;
(二)按照繁简分流标准,原则上将简易案件、普通案件、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标注后随机分流至相应的承办团队,并同时将案卷移交卷宗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事务集约办理团队合理制定繁简分流识别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或细化。
(一)简易案件
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资金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执行指挥中心专人办理);
2.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以执结的行为类执行案件;
3.不动产、机动车过户类案件;
4.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诉讼期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准确执行线索等情形的案件。
5.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双方有较大和解可能的;
6.查控团队初步判断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
7.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执行案件,且上一个被执行案件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案件在上一个案件结案后六个月内立案的案件;
8.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二)普通案件
1.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
2.生效法律文书是财产类案件但判项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含上市公司股权)等财产过户的;
3.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返还房产、商铺、机器设备等行为的;
4.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5.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
6. 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双方对立严重、需要做思想教育工作的;
7.其他不宜识别为简易案件的。
(三)重大疑难案件
涉及标的较大、掺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执行申请人较多,案件整体较为复杂、疑难、敏感、影响较大的。
第十三条 事务集约办理团队完成上述工作后,将执行纸质卷宗及查控的相关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流转登记表》后及时将纸质卷宗向卷宗管理中心移送。卷宗管理中心负责电子卷宗材料同步审查和纸质材料的收取整理、扫描上传、命名编目、同步归档、案件移转、节点衔接等工作,实现执行案件全流程无纸化办理。
第四章 执行实施
第十四条 各执行实施团队主要负责案件执行实施,执行实施团队负责人负责接收卷宗管理中心移交的案件并对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查和登记,当日内进行阅卷、查看事务集约办理团队控制的财产情况;如发现调取材料不全、网络查控措施未到位、超期移送等不符合接收条件情形的,应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在接收案件之日起3日内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联系,并告知以下内容:
1、案件承办法官的名字与联系方式;
2、申请执行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法院;
3、可以随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4、案件执行的基本流程与相关执行请况;
5、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法院;
6、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案件的情况,各案件承办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询问以下内容:
1、再次明确案件的执行内容,是否包括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被执行人有无主动履行义务;
3、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址与联系方式;
4、有无诉讼保全财产或者诉讼保全的期限;
5、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其他需要了解的请况。
第十七条 各执行实施团队可以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告知以下内容:
1、案件已立案执行,并已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
2、案件经办法官的名字与联系方式;
3、案件的执行内容;
4、被执行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法院;
5、拒不履行义务或违反有关规定需承担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6、必须按法院指定时间到庭接受调查;
7、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法院;
8、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情况,各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向被执行人询问以下内容:
1、有无主动履行义务,或者未履行义务的原因;
2、职业及工作情况;
3、家庭情况;
4、名下财产的基本情况;
5、现居住地址;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九条 经执行查控、约谈、拘传、拘留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后,具备即时有效执结条件的,由执行实施团队直接执行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实施阶段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且具备和解结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由执行实施团队予以终结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实施团队应将查明情况充分告知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由执行实施团队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请结案。
第二十二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各执行实施团队在接收案件起三十日内不能以执行完毕、终本、终结方式结案,且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各执行实施团队应制作拍卖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后,将执行标的物移交财产处置团队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变现。
第二十三条 合理设置办案时间节点。合理设置立案、财产查控、公告送达、财产处置、款物分配等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简易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普通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
第二十四条 合理设置二次分案程序。执行团队执行中发现案件因疑难复杂等客观原因不适合本团队办理,可提请二次分案,并在二次分案决定作出后3日内移交新的办案团队。
第五章 财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财产处置团队负责各执行实施团队移交查封的财产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评估前,对评估标的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
2、对拟处置的财产按照规定进行评估;
3、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发送评估报告;
4、接受当事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并移交执行裁决团队进行处理;
5、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的财产进行拍卖;
6、制作拍卖公告并进行发布;
7、具体实施网络司法拍卖。
第二十六条 执行实施团队移送的标的物的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鉴定,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报局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鉴定报告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产处置组应在异议期满或者执行异议团队异议审查结果生效后五日内进行司法拍卖。拍卖保留价的确定,由财产处置团队征询执行实施团队的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八条 财产处置团队负责竞买人看样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竞拍成功后未按时交纳拍卖款或要求撤销拍卖的,财产处置团队应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执行标的物处置成功且款项到位后,财产处置团队五个工作日内制作成交确认书、财产抵债以及过户的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买受人和协助执行机构。征求执行实施团队意见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发放案款。
第三十一条 执行标的物的交付原则上由财产处置团队处理。涉及腾空、搬迁、劝退等事宜的,由各执行实施团队协同财产处置团队进行。
第三十二条 执行标的物评估、鉴定、拍卖、变卖期间,各执行实施团队应配合评估、鉴定、拍卖、变卖机构的工作要求。
第六章 卷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卷宗管理中心负责电子卷宗材料同步审查和纸质材料的收取整理、扫描上传、命名编目,同步归档等工作,推进执行案件全流程无纸化办理。通过卷宗管理实行集中整理、集中扫描、集中存档,全面实现电子卷宗规范化随案同步生成。
第三十四条 执行实施团队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纸质材料,除可通过移动办案系统上传至执行流程系统外,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移送卷宗管理中心。卷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在收到材料当日内或至迟第二天进行检查整理、扫描上传和命名编目,形成电子卷宗后导入执行流程系统。卷宗管理中心对案件当事人递交的纸质材料,及各执行实施团队办案形成的纸质材料,应进行接收材料登记,扫描完成后,纸质材料由“卷宗管理中心”集中保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卷宗管理中心对执行流程系统自动随案生成的电子材料和执行实施团队线下提交的纸质办案材料进行接收审核,主要审核其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及时性,对经审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不予签收,同时提出修改意见。案件承办人不同意卷宗管理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的,报执行局长决定。
第三十六条 卷宗管理中心应在执行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在执行流程系统内转为影像卷宗,提交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归档。同时,经办案人员审核,由卷宗管理中心集中将纸质材料整理装订后同步归档。
第三十七条 执行工作中各个工作阶段和工作节点的工作标准及工作时限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执行。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结合工作实际单独制定实施细则。本实施意见或与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