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
一、执行指挥中心收到立案庭移转的执行案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立案信息、案件主体信息核对;
(二)申请人初次接待问询;
(三)首次网络集中查控;
(四)集中制发同一格式法律文书;
(五)集中房产查询;
(六)集中公积金查询;
(七)繁简分流,案件流转;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的应在24小时内立即采取冻结措施,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能足额满足申请执行人债权、诉讼费及执行费的,即时冻结、扣划措施,直接作执行结案处理。
不能足额满足申请执行人债权、诉讼费及执行费的即时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后进行案件分流交相关团队继续执行;
(三)收案登记,以标的5万元的财产类案件为标准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四)案款管理员确定一案一账户并制作《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保全及快速执行
二、速执团队办理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执行案件及保全案件,同时负责执行案件的首次线下查询。
三、速执团队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公积金等线下查控,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执行指挥中心。属于简易案件的,由本团队处理。
四、保全组应在收到保全卷宗后15日内完成保全实施工作。
案件办理
五、执行实施团队及速执团队员额法官负责接收执行指挥中心移交的案件并对移交的线下查询材料进行审查和登记。
六、执行实施承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了解案件信息、制作阅卷笔录;
(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三)调阅审理卷核查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效力是否到期及诉讼费是否缴纳,复制附执行卷;
(四)审查是否符合委托执行条件;
(五)制订初步执行方案;
七、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执行案件承办人必须在七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的状况、权属、有无争议等情况并及时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并将查控情况录入案件管理系统中的传统查控节点信息。
八 、被执行人、案外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控制性措施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实施案件承办人应在三日内填写《执行案件流转登记表》经员额法官审核同意,将执行异议书和案件材料移交执行裁决团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交立案庭立案。
财产处置
九、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权益采取保全、查封措施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案件二个月内启动财产处置程序。
十、完成查控工作需要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实施承办人应填写《案件流转登记表》,经员额法官审核后,将相关材料移交执行指挥中心询价拍卖组办理网络询价及对外委托评估。询价拍卖组应在三十日内完成询价、评估。评估结束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反馈执行实施承办人,承办人应在15日内启动拍卖程序,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移送网拍组进行网拍;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缓评估、拍卖的,也可以暂缓处置。
执行款物
十一、执行款物的管理和发放要严格落实“一案一账户”制度。
十二、执行款项支付时,执行实施承办人填报《执行款支付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执行案款管理员办理。
(一)款项到账的相关证明;
(二)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票据或说明(如评估、审计、拍卖、变卖、悬赏执行及其他税费)。
十三、案款到达执行法院账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案款给付审批手续,并通知申请人领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可以延期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实施承办人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结案
十四、执行案件应当在收案起四个月内结案,执行案件结案二十日内,执行实施承办人应按规定装订案卷并上交档案室归档。
十五、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本细则在试行期间,如工作衔接中出现问题,由局办公会协调解决。
唐河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