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法院 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23 16:19:53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2017〕70号)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统一调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1.统一调裁审受理范围。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和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仲裁委员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范围,统一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二、三、四、五项争议作为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

    县法院和县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诉前调解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2.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县法院和县仲裁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调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执行。对于上级部门未制定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县法院和县仲裁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联席会议进行沟通探讨。

    二、依法规范调裁审程序衔接

    3.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县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县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县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县法院提起诉讼的,县法院应予以受理。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县法院立案受理的,县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县仲裁委员会,县仲裁委员会应及时终止审理该案件。

    县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案件,当事人起诉到县法院的,县法院不予受理。

    4.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期间,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县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县法院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县仲裁委员会移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县法院作出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驳回保全申请的裁定后,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县仲裁委员会。

    县仲裁委员会结案后,应及时向受理保全申请的县法院通报案件审理情况。

    5.规范执行程序衔接。县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县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县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县法院要加强对县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县法院作出不予执行决定的,应及时告知县仲裁委员会。

    三、健全完善调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6.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法院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法院牵头,每年度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调裁审工作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研判解读热点难点问题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流案件审理、调解心得、总结协作办案的经验做法等,推进调裁审衔接工作常态化。

    7.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法院和县人社局要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数据交换台账,相互通报交流工作信息、统计数据、案件分析等方面情况。可以利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实现案卷管理电子化,案件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8.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县法院和县人社局要联合开展业务培训,通过相互庭审观摩、设立仲裁员、调解员和员额法官对接制度,共同对新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进行分享。联合培训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方面的业务骨干,增强审判员和仲裁员、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提高调裁审衔接水平。

    9.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县法院和县人社局要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注重类案分析,定期依据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筛选、编撰典型案例,用以指导仲裁员、调解员和审判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一调裁审标准。

    10.建立重大案件预警制度。县仲裁委员会在处理重大集体争议案件时,应当主动向县法院沟通案情,做好案件的预警通报工作;县法院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县仲裁委员会做好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对向县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县法院要及时将案件受理、处理以及执行结果等信息反馈给县仲裁委员会。

    四、加强调裁审衔接组织保障

    11.高度重视调裁审衔接工作。县法院和县人社局要将其作为推进建立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布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特别是调裁审衔接工作的支持。重点解决好人员配备、技术设备、教育培训和经费保障等问题,努力实现机制常态化、高效化。

    12.建立“同心唐行”劳动人事诉调工作室。由县法院和县人社局共同成立工作室,对调解员进行业务管理,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共同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调解员通过嵌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的方式受理委派、委托案件,全流程在线开展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强化在线视频调解,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成功需要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及时立案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

    13.加强调裁审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县法院、县人社局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推进落实好各项调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在调裁审衔接制度设计、平台建设、机制完善和法治宣传等方面、共同发挥作用,不断提升调裁审衔接工作实效。

                                          唐河县人民法院        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0日

责任编辑:yx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