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法院 关于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期限管理的规定 (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02 16:24:42


    为加强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期限的管理,缩短办案周期,切实提高执行案件办理质效,杜绝无正当理由超期案件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情况,设置快执团队、普执团队、特执团队、执行裁决团队、终本管理团队、执行指挥中心(设综合事务团队、集约办理团队、质效管理团队团队、财产处置团队)、卷宗管理中心团队等不同类型的团队,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充分发挥对团队化办案的支持、保障作用,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

    第二条 落实专员负责制,对于节点管理和专项工作,定岗定人定责定时间,发挥好各项工作专员的作用。

    第三条 合理设置立案、财产查控、公告送达、财产处置、款物分配等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各环节加强工作衔接。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涉营商环境立案绿色窗口,由专人负责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无论线上还是线下立案均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分案,所有工作均要在当天完成。

    第五条 为有效降低立案耗时,对部分涉企民商事案件(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结案方式为判决;当事人一方为企业的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方式为一次性金钱给付;一审未上诉)直接移送执行。审判团队决定移送的案件一般应于裁判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7日内予以移送,诉讼服务中心对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按照当日立案当日流转的要求,自行办理立案手续,并于当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局按照相关执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事务集约办理团队自接收诉讼服务中心移送的执行案件卷宗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一)从诉讼服务中心接收执行案件卷宗,对案卷内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修正,并将身份信息整理入卷;

    (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展集中查控。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登记情况,并将上述材料附卷;

    (三)财产查控完成后,批量生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由事务集约办理团队集中电子送达。

    (四)做好财产查控和分案交接。

    第七条  财产查控阶段前期工作完成后,事务集约办理团队应当对全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认为尚有财产线索需要补充核实并采取查控措施的,快速安排财产查控人员处理;

    (二)按照繁简分流标准,原则上将简易案件、普通案件、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标注后随机分流至相应的承办团队,并同时将案卷移交卷宗管理中心。

    第八条 严格落实“三个一律”,20万以下小标的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25日内结案,其他首次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60日内结案,涉企业案件,一律走访、联系法定代表人。普通执行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第九条 合理设置二次分案程序。快执团队执行中发现案件因疑难复杂等客观原因可能难以在1个月内结案的,可提请执行局长审批后进行二次分案,原则上由系统随机分派至普执团队继续办理。二次分案时要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并在二次分案决定做出后3日内移交新的办案团队。

    第十条 常态化做好执行案款清理发放,如无特殊情况,案款必须15日内发放,且支付平均用时不能超过7天,案款期限内发放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与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2023年3月2日

责任编辑: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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