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审前会议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2-06 15:08:30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民商事案件审前会议提出指导意见。

    一.民商事诉讼审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存在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当事人对事实证据有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召开审前会议,其他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认为有需要的,也可以召开审前会议。

    二、民商事诉讼审前会议的启动程序

    审前会议可以由法官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启动。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审查诉讼材料,认为需要召开审前会议的,应当向审判长报告后启动审前会议程序。当事人申请召开审前会议的,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审前会议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主持,也可由法官助理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主持,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审前会议,必要时可由合议庭主持。审前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情况,技术调查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人员也可参加会议。

    三、民商事诉讼审前会议的内容

    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

    (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

    三、民商事案件审前会议的流程

    1、整理诉求。

    庭前会议是在遇到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观点不够明确等情况下由法院组织展开的,因此,一般法院会安排书记员重新整理双方的诉求和意见,以便进一步明确争议内容。

    2、询问新情况。

    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前都会对自己的证据和意见有所保留,当然也不排除可能有一些客观情况的变化所导致。因此,为了正式开庭时更加顺利,法院通常会在庭前会议上了解当事人是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是否有反诉、第三人之诉等情况。

    3、采取措施。

    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需要采取证据保全、鉴定、调查取证等要求,可能会影响法官的思路和庭审效率。因此为了减少该类情形,会在庭前会议上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该类请求,以便尽早安排。

    4、交换证据。

    对于较复杂的案件,涉及的证据数量和种类会比较多,在庭审过程中安排双方举证质证时就会影响庭审时间。因此,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通常会在庭前会议中组织当事人之间交换证据。

    5、归纳焦点。

    在庭前会议中,经过书记员和法官了解了当事人诉求和案件基本情况后,就会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了整体的归纳和概括,有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

    6、调解与和解。

    如果经书记员和法官审查当事人情况后,发现当事人之间有调解或者和解的可能,可以尽早安排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和解,便于案件的妥善解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的内容包括: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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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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