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周某光、周某朝因非法处置有害物质,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周某东、曲某波(两人均已判刑)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唐河县租赁厂区非法开办加工厂,对铝灰渣进行二次加工冶炼。
2018年7月,被告人周某光、周某朝从辽宁省、湖南省等地拉运废铝灰300余吨到加工厂进行二次加工,并向周某东、曲某波每吨支付200元至220元不等的加工费,后将所生产的铝锭拉走出售。
加工期间,为处置产生的废灰,曲某波多次向唐河县垃圾处理厂倾倒,因气味刺鼻被垃圾处理厂拒绝再接收,后又趁夜晚无人监管之机,将废灰拉运到垃圾处理厂附近的沟内掩埋,甚至在开办的加工厂院内多次挖坑掩埋废灰。
2019年7月,该加工厂地被河南某科技公司竞拍后动工挖地基时,挖出大量刺鼻的黑色粉末状物质,经称重,现场挖出的铝废渣为2200.3吨,经检测鉴定,该物质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产生的氨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严重污染环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光、周某朝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光、周某朝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光、周某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涉案人员周某东、曲某波在2021年被判处四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