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发布】冒充记者敲诈勒索,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11-07 09:11:35


    “你辖区开办的养猪场存在违规排污问题,给点儿钱我就不登报曝光了。”

    “有人举报你分管企业严重污染,给点好处,我就不向上级反映了。”

    ......

    一名打着“记者”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犯罪分子,在10个月内,向乡镇政府、企业、学校、医院等敲诈勒索16次,勒索钱财38100元。日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通过市长留言板或其他网站、媒体粘贴的信息,找出一些能够引起舆论关注的内容,然后到实地查看、拍摄照片,再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领导联系电话,冒用“河南科技报”、“中国基层网”等媒体记者的名义,以曝光到网上或者举报给上级部门进行威胁,迫使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所谓封口费、油费等费用。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实施犯罪后,担心使用本人微信收款不安全,找到刘某提供微信收款码,允诺给予好处。刘某又找到在其工作室打工的被告人李某,李某便把妻子的微信收款码提供刘某供王某使用,后李某发现进账的钱均备注“记者费”,询问时刘某承诺给其涨工资,最终刘某再按照被告人王某的指示,定期安排李某将钱款取现后交给被告人王某。

    二、判决结果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虽每次犯罪数额较少,但次数多,社会危害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已退赔被告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李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提供收款码及收款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法官提醒

    遇到媒体采访,可通过“中国记者网”核实身份,若对方借监督之名索要财物,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防止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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