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唐河县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11-01 11:41:18


    【基本事实】

    2007年5月1日,原告盛泰物业与郑州白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承接合同》,约定由原告盛泰物业对唐河县金唐花园提供物业服务,并就物业服务事项、期限、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的约定。2019年5月27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28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盛泰物业撤出金唐花园小区。被告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8月期间(撤出前)拖欠原告盛泰物业费用1437.44元。原告盛泰物业为此将李金萍诉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0日,唐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原金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李建华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意见的内容有:“经调查,盛泰物业在物业管理中确实存在卫生不打扫,乱收费等现象”

    【裁判结果】

    唐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物业承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盛泰物业依照合同约定,对唐河县金唐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接受原告提供的服务,理应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显属违约,原告在日常的物业管理中,没有按照合同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存在卫生不打扫等现象,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被告均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违约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437.44元的60%,计款862.46元应予支持,请求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唐河县法院遂判决被告李金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河县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62.46元;驳回原告唐河县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合理分配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承担。

责任编辑: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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