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11 09:36:41


    第一条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网上立案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根据上级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上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按照“一网通办”的要求,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要积极推动完善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要求积极落实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自助立案等便民立案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第三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律师平台、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等网上立案平台申请立案的,由立案庭专司网上立案审核人员通过在线阅读方式查阅起诉材料,完成案件审核受理工作。

    第四条  本院管辖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一审民事、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首次强制执行、民事再审案件及上诉案件,以及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实行其他类型案件的网上立案。

    第五条  本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网上立案工作。

    第六条  为预防和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应审慎核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

    第七条  网上立案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选择可以重新提交。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审核意见中详细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辅导工作。

    第八条  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以网上审核答复为主,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12368热线电话、12368人工在线咨询办理诉讼事宜,也可利用电话、短信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

    第九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通过12368在线智能引导平台咨询的,坐席员应当即时应答,实施线上诉讼引导和诉讼辅导,材料齐备的引导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申请。

    第九条  对当事人网上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立案,符合上级法院规定条件和多元化解案件类型及诉源治理纠纷的,先行引导转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诉前调解或委派调解形式先行调解。

    第十条  当事人网上立案同时可以网上申请司法救助,对确有困难且符合救济条件的当事人,审核时应当依法准许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对当事人网上申请退还诉讼费的,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柜台或网上退还胜诉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

    第十一条  网上立案实行容缺受理机制,除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外,其他诉讼材料可以在立案审查阶段容许缺失。

    第十二条  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第十三条  网上立案必须在规定栏目上传的材料为,民事案件:1.起诉书;2.原告主体材料(自然人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法人应当上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关键证据;4.地址确认书。执行案件:1.申请书;2.申请人主体材料(自然人应当上传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法人应当上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生效法律文书;4.地址确认书。其他案件参照民事案件上传立案材料。

    第十四条  当事人网上申请执行和再审,不需要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由立案庭生效证明专员通过专用账号查询打印本院或二审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本院各部门及员额法官应当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审判流程系统中完成生效证明勾选,并推送生效证明专员。当事人因其他原因需要获取生效证明的,可以通过柜台专门窗口办理,或通过12368热线申请,经核实后出具生效证明,通过电子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不需要专程领取。

    第十五条  通过网上平台已验证身份的,授权委托书可以申请时上传,也可以与其他材料同时提交。

    第十六条  普通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关键证据、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首次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交申请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的首页和主文,其他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十七条  对网上立案的起诉书(申请书),可以上传或扫描纸质版,也可以上传电子版,但应当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得以落款未签名或按手印为由予以退回、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诉讼中应当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补正。

    第十八条  对通过网上立案的,除非必要不得要求申请人在开庭前提交纸质材料,可以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材料的电子版通过电子方式或者邮寄方式提交。

    第十九条  网上立案实行跨层级、跨区域协助立案机制,当事人可以通过下级法院向不同层级法院申请立案,可以通过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申请立案,也可以跨区域向各级法院申请立案。

    第二十条  凡依法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首次执行案件和其他符合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近选择向当地法院立案庭或人民法庭提交立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院立案庭收到全国任何一家法院提出跨区域立案申请的,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审查、审核。

    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可指引申请人先行提交网上立案申请,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院收到向中级法院以上法院提出立案申请的,应当立即与上级法院联系,积极协助办理跨层级立案。

    第二十三条  本院收到向除本院意外全国任何一家法院提出立案申请的,应当先行通过跨域立案平台与当地法院联系,积极推动跨区域立案。

    第二十四条  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核收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立案、当日分案,并通过办案系统推送相应信息。

责任编辑: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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