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各中心法庭: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推进 “减证便民”行动,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便捷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豫高法〔2021〕160号文件通知要求,现就当事人申请执行和再审立案相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和再审立案时,不需要再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二、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生效证明窗口,为生效证明专员开通专用账号并配置Ukey,方便生效证明专员查询、打印本院和相应二审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三、各业务庭员额法官应当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完成生效证明勾选,并推送至本院生效证明窗口。当事人申请执行和再审立案时,由生效证明专员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查询、打印。
四、本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受理对不执行本通知要求的投诉,及时接听,一一登记,快速交办,跟踪督办,确保措施落地见效。
五、本通知所涉裁判文书指本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刑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再审判决、裁定及相应二审判决、裁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