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花卖掉亲生女 妻报案丈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1-20 15:33:19


因没有钱花,竟然将自己六个月大的女儿卖给他人。119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吴征有期徒刑十个月,加上因故意伤害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法院决定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唐河县桐河乡男子吴征200712月与云南省楚雄市女青年汪玉相识并结婚,200810月生育一女孩。因吴家庭经济条件本来就不好,生下女儿后花销更大了,吴征便急于和汪玉出门打工挣钱,但因双方父母年老体弱,小孩无人照料,吴征便有了把小孩送人换钱还债的想法。20094月,吴征与南阳市卧龙区农民丁永梅(另案处理)联系,谎称有一邻居愿把自家女婴送人,要16000元营养费,请丁帮忙找合适人家。丁永梅找到本村村民张木南(另案处理),请他寻找买主。张木南即与河南省南召县的亲戚李成(另案处理)联系,李成最后打听到邻村周家愿意出钱收养女婴。47日,得知有买主后,吴征欺骗爱人说要一同去云南探亲,遂携汪玉和女儿住进南阳市一家旅馆。当晚,吴征在爱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女儿交给了应约而来的中间人丁永梅,丁永梅如数交给吴征16000元。当汪玉追问女儿下落时,吴征称小孩已有朋友照看,汪玉感觉其中有诈,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95月,公安机关将女婴解救回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征对有抚养义务的幼女不尽抚养义务而卖给他人,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吴征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6月被唐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的,应对其两罪并罚。唐河县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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