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 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结合本院民 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团队,民事速裁案件由 员额法官郝身林、李全体、周启印、刘春华、王明芝五人办理。
第二条 民事速裁案件主要是小额诉讼案件、司法确认案件、督促程序案件、诉前保全案件、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成功需出具调解书案件及其适宜速裁的简单民商事案件。
第三条 小额诉讼案件指本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就业人 员年平均工资 30%以下,实行一审终审的简易的金钱给付类型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法院、省法院有关规定和本院实际,我院对 17000 元以下案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超过规 定标准但标的额在 200000 元以下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也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四条 积极引导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 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立案时引导当事人适用督促程序,由速裁团队办理。
第五条 对于诉前调解期间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 当事 人请求司法确认的或者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由诉调中心 转至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后,由速裁团队进行确认或者出具 调解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请求司法确认的由速裁团队进行确认。
第六条 提高送达效率,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 程序的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送、送达。原告起诉后,可 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简便方式 传唤双方当事人。
第七条 集中时间审理案件,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小额 诉讼程序案件,实行集中排期、开庭、宣判, 由同一审判组 织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节约司法资源,提 高审判效率。
第八条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
(一)对双方当事人均能到庭的小额案件,可以立即开 庭审理,也可以另行确定一个日期开庭。举证期限由人民法 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 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 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一般 7 日内,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 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二)对不能立即开庭审理的小额案件,可以根据案件 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七日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并告知逾期答 辩、举证和不参加开庭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确定后,当事 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
(三)公开开庭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可以不必在开庭 三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 人开庭可以采用简便方式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可以 不必传票传唤。开庭时间可以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 开庭地点也可以在法庭之外的其他场所。
(四)小额诉讼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以灵活的安排询问证人 的时间。在通知开庭时,可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 据并通知证人出庭。
(五)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 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六)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七)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应当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 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 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八)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 在开庭前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 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九)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生效后,原告 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15 日内审结,最长不 超过两个月。
第十条 小额诉讼案件程序转化
(一)小额诉讼案件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 如发现不宜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 定审理或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审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 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无须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 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程序转化后,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在速裁团队 收案之日起七日内移送相关协作审判团队审理,每个速裁团 队结对一个协作团队,确保案件及时有效有序衔接流转。
第十一条 小额诉讼案件申请再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申请再审的,本院应 当受理。
第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文书格式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使用表格式、令状式、要素式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 判主文等内容。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二○一九年元月起施行。
唐河县人民法院
201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