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法院、唐河县归侨侨眷联合会建立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26 10:13:2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打造和解、调解、诉讼等“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促进涉侨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侨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县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唐河县人民法院和唐河县归侨侨眷联合会建立涉侨纠纷调解、诉讼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对涉侨纠纷坚持诉前多元化解,同时切实加强涉侨案件审判工作,完善涉侨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预防和解决纠纷效率,发挥好引领、推动、保障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唐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对涉侨案件的诉前调解引导、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同时依托法院人民调解平台,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调解员在线解决纠纷。

    第三条 唐河县归侨侨眷联合会可以推荐归侨侨眷和各类专业人员加入唐河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开展诉前委派调解工作。

    第四条 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适宜调解的涉侨纠纷或案件,唐河县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由涉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先行调解。

    第五条 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调解自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进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三)坚持便民高效。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灵活确定纠纷化解方式,提高调解工作效率,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第六条 诉前委派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诉讼中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5日,调解期间不计入法院审理期限。

    第七条 涉侨纠纷调解机构或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经唐河县人民法院委派或者涉侨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唐河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第九条 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第十条 唐河县人民法院、唐河县归侨侨眷联合会切实加强对涉侨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大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拓宽培训形式,强化职业操守,推动调解员全面提升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调解技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唐河县人民法院、唐河县归侨侨眷联合会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总对总”对接工作要求,建立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实现涉侨纠纷在线评估、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确认,保障涉侨纠纷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按照人民陪审员工作要求,唐河县归侨侨眷联合会应当积极推荐和确定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侨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唐河县人民法院和唐河县归侨侨眷联合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诉调对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逐步完善。同时,对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进行业务评价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唐河县人民法院和唐河县归侨侨眷联合会应当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将华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同中华传统解纷理念有机融和,引导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加强自我管理、自主解决纠纷、在工作推进中,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交流互鉴,及时总结宣传工作中取得的成熟经验做法,打造本地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专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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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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