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实现多元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力量参与诉源治理,鼓励人民调解组织与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机制挺在前面,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条 人民法庭负责与基层组织的对接工作。人民法庭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在村委会、居委会设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作为接承办机构,从热心调解事业、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会人士、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的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中选派工作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条 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公方式解决纠纷,强化调裁统筹街接,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对接专员,负责以下对接工作:
(一)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二)办理委派调解手续,监督引导调解员与当事人对接,监管调解流程,指导协调调解工作,指导调解员将调解信息及时录入调解平台。
(三)调解结束后,办理移交司法确认或者立案工作。
(四)管理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
第四条 对起诉到法院的纠纷,释明各类解纷方式优势特点,提供智能化风险评估服务,宣传诉讼费减免政策,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条 适宜诉前调解且当事人同意的,三日内转交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开展委派调解。
第六条 人民法庭负责村、居委会的指导调解工作。
(一)城区法庭对接滨河街道办事处、文峰街道办事处兴唐街道办事处、泗州街道办事处及城郊乡辖区内所有行政村;
(二)湖阳法庭对接湖阳镇、龙潭镇、黑龙镇、苍台镇、昝岗乡、祁仪镇、马振抚镇辖区内所有行政村;
(三)毕店法庭对接毕店镇、王集乡、大河屯镇、少拜寺镇、古城乡辖区内所有行政村;
(四)桐寨铺庭对接桐寨铺镇、郭滩镇、张店镇、源潭镇、桐河乡辖区内所有行政村;
第七条 调解员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固定无争议事实。委派调解中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法律后果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调解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材料使用。
第八条 调解期限三十日,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再延长十五日。委派调解期限自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或者调解员确认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未能在期限内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第九条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并在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及其他调解材料,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条 委派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司法确认文书,不收取诉公费: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诉讼费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委派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当三日内出具结案报告,与相关调解材料一并移交诉讼服务中心。经程序分流员甄别立案后转民事审判团队或者速裁团队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唐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