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法发〔2017〕14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试行)》(豫高法〔2017〕343号)《关于加强和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豫高法〔2019〕196号)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诉前调解速裁分流】立案庭设程序分流员,对符合调解的案件优先分流至调解团队、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及调解组织,对符合速裁的案件优先分流至速裁团队、速裁法官。
第三条【诉前调解案件范围】经审查,对属于小额诉讼、家事、相邻关系、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服务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纠纷或其他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应当优先引入诉前调解或速裁。
第四条【柜台诉前调解分流】程序分流员对柜台立案可能调解的案件,应当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或其他平台进行调解,并进行登记,将诉讼材料移交调解员或速裁团队调解。
第五条【诉前调解期限内容】调解员或速裁团队收到诉前调解案件或接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选择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联系,向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材料、固定证据,进行调解,诉前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立案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日。
第六条【诉前调解补助】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成功录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并制作调解卷宗的按件进行补助,未调解成功,但能够辅助完成相应任务的进行适当补助。
第七条【速裁案件的排除】下列案件不得适用速裁办理:(一)新类型案件;(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三)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四)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适宜速裁的案件。
第八条【依法适用小额诉讼】速裁团队受理的案件一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为不超过立案时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应当适用,5万至20万元的引导适用。
第九条【速裁案件审理期限】速裁团队办理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原则上15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30日;简易速裁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45日。
第十条【速调案件任务】专职调解员、速裁团队按照人员确定办案任务。
第十一条【速裁案件文书形式】速裁案件倡导使用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裁判文书。
第十二条【速裁案件收案】速裁团队、速裁法官可以在分案前选择速裁案件。
速裁团队未选择案件的,由程序分流员按照本规定及分案规定向速裁团队、速裁法官分流案件,速裁团队收案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送达,无法向被告送达的退回程序分流员再次分流(需要附《调解送达沟通记录表》)。
民事速裁办理平台启用后,速裁案件优先导入平台,速裁团队按照第一款优先筛选,筛选后剩余案件退回由程序分流员按照分案规定进行分流。
第十三条【速裁案件退案】速裁团队收案后,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在立案之日起15天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退回程序分流员重新分案(需要填写《案件移送表》),退回比例不超过速裁团队上个月收案数的20%:(一)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的;(二)需要追加当事人的;(三)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四)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五)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六)社会关注度较高、有信访风险的案件;(七)需要中止审理的;(八)其他不适宜由速裁团队继续审理的。
第十四条【参照适用】人民法庭办理诉前调解和速裁案件参照本意见执行。
唐河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