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加强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接入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可通过系统查询相关企业公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联系方式、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企业股东情况及其变更信息等。人民法院可根据平台上登记的企业邮箱、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开展司法送达法律文书工作。
第二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及时进行变更,未更新之前,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第三条 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的
住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法院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四条 人民法院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无法联系企业、无法送达诉讼文件的,及时将送达记录移送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重新取得联系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应告知企业及时与法院联系。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日常审判执行工作过程中,认定企业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参照上述流程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监管,视情对渉诉企业在工程招投标、办理相关从业资格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六条 本意见由唐河县人民法院和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唐河县人民法院 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