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钱为村民建桥却遭费用拖欠,唐河法院判决村委会支付

  发布时间:2021-12-14 09:43:02


    为了村民出行方便和村子经济发展,自行垫付资金修建桥梁,本是利村便民的好事,但桥梁竣工六年之久,村委会却拖欠工程款迟迟不支付,彻底成了郭某的忧心事。近日,唐河县法院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让郭某心里的石头落了地。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被告唐河县大河屯镇某村民委员会为修建案涉桥梁事宜,数次召开群众代表、党员和村干部动员会,其中一次开会时,原告郭某持价款为320000元的建桥评估报告交由时任支部书记李某审阅。同年,原告开始动工建造。修建过程中,原告向李某征询建桥意见,李某称不懂技术问题,但要求原告保质保量修建。该桥竣工后,原告又打电话征询李某是否修建两个码头,李某同意修建。

    案涉桥梁自2015年1月竣工后正常使用至今。原告共支出建桥费用312000元(不含桥梁附属设施),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建桥费用201035元,另有110965元未支付。原告诉请唐河县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建桥费用。

法院判决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桥自2015年建成正常使用至今,为村民生活提供了方便,促进了该村经济的繁荣发展。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建桥合同,但案涉桥梁竣工并交付使用,且被告已支付了大部分建桥费用,故双方已形成事实上建桥发、承包法律关系。被告作为发包方和受益方,应向原告足额支付建桥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建桥垫资余款,被告不予支付,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为了被告及其村民的利益,自行垫付资金修桥之行为,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的体现,应当鼓励和提倡。故判决被告唐河县大河屯镇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桥梁建造款110965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在村委会缺少资金修建桥梁的情形下,原告主动垫资建桥,从小的方面讲,给当地的村民出行和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大的方面讲,促进了该村经济的发展。

    然桥梁交付使用六年之久却无法收回垫资,原告为讨要工程款诉诸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也实属无奈。法院判决村委会支付原告建桥垫资余款,于法有据,于情有理。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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