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家加班期间发病猝死是否属于工伤?法院这样判决

  发布时间:2021-11-29 10:03:54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关系着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职工在家加班期间发病猝死是否属于工伤?来看看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单位的扶贫工作人员。自2017年4月起至其死亡之日,受单位指派,兼任某村第一书记。2020年4月17日(周五)下午,李某及相关扶贫人员忙于扶贫工作,当天的扶贫工作照片显示李某面色蜡黄,面部表情难受,精神状态差。

    4月18日(周六)李某在家中加班审阅该村扶贫文件、整理扶贫资料,至16:00左右突发疾病,17:30左右经某医院急救人员初步诊断为猝死。该村扶贫组相关人员赵某、杨某等证实李某在突发疾病前一直通过电话及微信商讨工作事宜。

    5月25日至10月10日,该单位分两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申请行政复议,人社局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判决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视同工伤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能单一认定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虽然2020年4月18日是周六,不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且李某系在家中突发疾病,但是李某在突发疾病前一直做相关扶贫工作,故李某突发疾病时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对李某受到的伤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家自愿加班期间发病猝死是否属于工伤,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时有争议:

    第一种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机械认定,视工作时间为8小时内,工作场所就是固定的某地,认为超出工作时间、非在固定某地工作而受伤的都不属于工伤。第二种认为,该条例第15条对工伤认定的情形进一步列举,注明了“工作岗位”,因此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期间,为了完成工作岗位的职务和职责而发病属于工伤。

    本案法官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其一,工伤保障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我国目前工伤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从保护因工遭受伤害或猝死的劳动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劳动保护的角度出发,将在家加班的情况视为工伤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二,疫情期间,单位要求职工居家办公的情形很常见,可见对于“工作场所”是否固定并不是视为工伤的单一要求。至于工作时间,只要单位没有明确表示拒绝职工加班创造的利益,加班时间也应该视为“工作时间”。

    其三,就本案而言,一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李某系因“工作原因”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的事实,其在家加班,从事的是他的岗位职责。被告将“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混同,将完成工作岗位的职责和职务偷换概念为在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

    综上,工伤认定的范围应当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水平之间进行衡量的基础上确定,给劳动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无后顾之忧的大环境,使劳动者得以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使其权利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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