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金融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融资租赁纠纷等涉营商环境案件时,发现此类合同中经常出现“争议解决条款”内容过于简单的情况,一旦发生诉讼,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并极大可能增加企业诉讼成本。因此企业想要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千万要避免以下三个错误!
01未明确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或者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常常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自身的疏忽大意等原因,未明确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或者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约定管辖无效,使得合同当事人的初衷难以达成。因此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条款时应当明确管辖法院,避免在诉讼时对管辖法院发生争议,无法顺利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管辖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约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选择管辖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02未明确合同双方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地址
当事人订立合同未明确合同双方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地址时,会导致法院送达时出现“原址查无此人”“被告地址变更”等情况,最终无法送达文书。因此法院建议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列明诉讼期间法院诉讼文书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的地址、联系方式及法律后果,并强调电子送达不适用于送达裁判文书。如系一方事先定制的格式合同,则该条款必须以明确醒目的方式进行特别提示(字体加黑加粗等,可参照保险合同)。送达地址发生变更,一方应在3日内书面(含电子)函告对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03未将电子送达作为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确认
电子送达有着简化传送方式、提高送达效率、使当事人快速知晓文件内容等好处,实践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忽略电子送达的好处,未将电子送达作为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确认,会导致诉讼送达程序难以高效完成。因此法院建议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条款时,将电子送达作为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确认。此外,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一方需3日内函告对方,为体现正式并便于保留证据,建议使用电子邮件方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来源:唐河县法院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