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该让我,撞我你负责”,是真的吗?

发布时间:2021-09-09 09:55:27


    日常生活中,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存有“汽车该让我,撞我你负责”的错误想法,进而出现乱穿马路、闯红灯、随意变道等交通陋习,引发了不小的安全问题。近日,唐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非机动车驾驶人在案件中因违反交通法规承担主要责任,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17时05分许,李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沿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唐河县源潭镇刘岗路段,与其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驶出道路的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陈某受伤。陈某受伤后立即送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该事故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驾驶三轮车左转弯驶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系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系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经查明,李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陈某家属刘某山、刘某磊和刘某丽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员额法官刘永晓表示,对于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纠纷,社会上一直存在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的误解,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认为机动车理应礼让,从而助长了其不重视交通安全、不遵守交通秩序的不当行为。

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应当对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驾驶机动车的李某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陈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李某对陈某在此事故中的合理人身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而陈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因,还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就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道路行驶时,应当对自身安全负责,主动遵守、维护交通管理秩序。

此外,关于原告方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范围,可以明确现行法律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中已经去掉了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的赔偿项目,故可以认定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不再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2021年1月1号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再主张该笔费用于法无据。因此本案中不支持原告方请求被告方赔偿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的主张。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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