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种植合同赔偿依据的认定

  发布时间:2009-10-28 13:59:31


【特种种植合同赔偿依据】楮树种植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对种植户的损失认定,因无正常年景下楮树种植的正常收益数据作为参考,统计局也没有数据可供依照,合同法对此也无明确规定,此前也没有种植楮树正常年景下可供参考的收益数据,故参照其他农民种地收益对种植户损失赔偿。

裁判字号:2006)唐民商初字第045号(一审)

裁判日期:2007524

资料来源: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107113

基本案情:200434月份,泗洲药材种植场派业务员到唐河县源潭镇、社旗县丁庄乡一带推广楮树种植,并签订了楮树种植合同。合同约定种植场提供苗木和栽培技术,苗木繁育基地进行技术管理和指导,保证种苗成活率在  95%以上,成活苗木由其收购。若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解除合同。种植户支付了苗款后领取种苗并进行了种植,但发现苗木死亡过多。7月,种植户对死亡苗木进行统计,并要求种植场核对、补苗。苗木繁育基地虽知种植户苗木死亡过多,但由于种植场未付清苗款而拒绝进行技术指导、补苗。因苗木的成活率均低于   30%,已失去了期望的商业价值,且种植场也没有组织收购,农户损失惨重,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种植场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裁判要旨:农户与种植场签订楮树种植合同,种植场提供种苗并包收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种苗成活率低于合同承诺的95%以上,且种植场未依约定对死亡苗木进行核对补苗,也未按约定组织收购,农户已失去了期望的商业价值,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要求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农户耽误了一年的农产品收益,自然想获取一个相当于其种植苗木时的期望数额,故请求赔偿的依据是种植场推广种植时的宣传资料,但由于宣传资料的创作者先前的目的在于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的种植户,因此,对其预期的每亩1400元以上的收益因无真实凭据加以佐证,不作为定案依据。因种植场又不能提供正常年景下楮树种植的正常收益数据作为参考,统计局也没有数据可供依照,合同法对此也无明确规定,此前也没有种植楮树正常年景下可供参考的收益数据,故参照其他农民种地收益对种植户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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