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触电身亡 定作人无需担责

  发布时间:2009-09-24 09:19:41


   承揽人在做工的过程中,由于自带的设备老化而触电身亡,定作人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922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定作人在对定作、指示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573日,唐河县农民寇山林家因建起了一幢新房需要砸地平,寇山林便通过介绍人与经常为人砸地平的鲁家兴约定,由鲁自带设备为寇山林砸三间地坪,约定工钱60元。5日下午,鲁家兴自带砸地坪用的电夯机到寇山林家中,寇山林在接电源前发现鲁家兴所带的电线老化,就对鲁家兴说电缆老化不能使用了,而鲁家兴则说没事。随后寇山林便接好电源,鲁家兴便开始工作,二十多分钟后鲁因电线老化漏电而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鲁家兴的家人认为鲁是在为寇山林做工的过程中触电身亡的,寇山林应当对鲁家兴的死亡承担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而寇山林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仅支付给鲁家兴的亲属赔偿金4000元。双方达不成协议,鲁的亲属将寇山林起诉到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寇山林和鲁家兴生前达成协议,由鲁家兴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寇山林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双方已形成了加工揽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鲁家兴在施工过程中因自带的设备线路老化而触电身亡,做为定作人的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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