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帮忙致伤残,干警调解促结案

  发布时间:2019-01-10 16:49:51



  2016年6月30日,魏某准备将自家的卫生间、厨房及院落门楼头进行改造,遂找到姜某协商 ,将改造工程承包给姜某。姜某组织原告惠某等人员开始施工,在对院落门楼头施工时,院墙突然倒塌,将惠某双脚砸伤。

  惠某受伤后入住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双下肢挤毁损伤;失血性休克;左锁骨骨折”,后行双下肢截肢术,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55823.59元,后经鉴定惠某构成四级伤残,精神压力巨大。 

  2017年4月11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姜某、魏某分别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惠某401317.80元和238790.68元,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惠某因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承担其余20%的相应责任。二被告上诉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10日,原告惠某向唐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在调查中发现,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魏某已支付惠某包括医疗费在内共计20万元,另一被执行人姜某在诉讼中居住的一处房产被保全。执行干警在继续深入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姜某父母妻儿一家6口暂时居住于被保全房屋内,姜某父母年事已高,夫妻二人在县城务工,儿子在上小学,女儿患病,家庭经济压力巨大。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执行干警多次往返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家中,向双方释法明理,耐心做工作。 

  新年将至,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双方当事人都能安心过年,执行干警再次将双方当事人约至一起调解。2019年1月8日,被执行人姜某主动带着25万元现金来到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人惠某的亲属也表示愿意做出让步,只要被执行人姜某共计支付30万元,其余赔偿款申请人方愿意放弃。在执行干警们的极力周旋下,被执行人姜某给数位亲友打电话筹钱,终于在下午下班前凑齐了剩余的5万元,被执行人姜某将30万现金交到申请人惠某的亲属手中,案件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管银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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