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买烟时使用的百元钞票被人指为假币,年仅16岁的张某不堪指责,向小卖部老板夫妇大打出手,结果致人重伤,张某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生于1992年7月,系唐河县小张庄人。2008年7月7日下午,张某到本村李某开办的小卖部买烟,他用一张百元钞票买了两盒烟后,拿着找回的90元现金离去。张某离开后,小卖部的老板娘李某怀疑张某所付的100元为假币,遂找到正在工地干活的张某,要求予以调换。张某拒不承认自己使用假币,二人发生争执,张某持铁锨朝李某背部拍打一下。后经在场群众劝解,张某、李某二人这才分开。
李某的丈夫闻听妻子被张某殴打,于是与李某一起到张某邻居家再次找到被告人张某,拉着张某要去村委评理。双方从堂屋撕扯出来后,张某跑进邻居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和一根擀面杖,后菜刀被邻居等人夺下。李某的丈夫在与张某撕扯时不慎被绊倒,张某顺势用擀面杖朝其头部击打一下,并用脚朝其身上踢了几下。张某被人拉开后,李某搀扶丈夫到本村诊所包扎输液后用车将丈夫拉回家。次日早晨,李某发现丈夫病情严重,于是找人将其送往唐河县人民医院救治。
2008年7月13日,唐河县公安局作出鉴定,认定李某丈夫头部的损伤已构成重伤。
案发后,张某的母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该赔偿款已全部交付),随后张某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属于初犯、偶犯,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交待罪行,且已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应当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贯彻执行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唐河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