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一拖再拖 诉至法院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17-06-09 15:30:06


  2001年6月,雷某夫妇以3.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高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在一次性付清房款后,雷某夫妇收到了高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搬进了新家,一直居住至今。由于两证所有权均显示为高某(无其他共有权人),2016年初,雷某夫妇要求高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此时,高某却突然表明,房屋所有权不止自己一个人,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雷某夫妇一纸诉状,将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唐河法院查明,被告高某于1999年8月与前夫张某起诉离婚,在离婚判决中,此处房屋西头一间及偏屋一间归其前夫张某所有,其余为高某所有。所以,高某辩称,此次与雷某夫妇签订的房屋协议中,属于其前夫张某部分的是无效的。

  唐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高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016年6月,唐河法院宣判: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雷某夫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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