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反被聪明误 躲避执行终被惩

  发布时间:2009-07-22 09:01:35


   本想瞒天过海不执行法院判决,却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也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7月20日,唐河法院对躲避执行七年的惠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1999年2月20日下午,赵某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同向行驶的孟某驾驶的惠某所有的无牌照农用三轮车撞倒致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对此事故负全责。因惠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事故发生后,赵某与惠某之父达成赔偿协议,由惠某分期给付赵某2.5万元,惠某在支付9500元后拒绝履行协议,赵某无奈向法院起诉。2002年1月23日唐河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孟某与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67966.88元。判决生效后,惠某、孟某为躲避执行即外出打工。案件一度中止执行。打工期间,惠某将打工所得收入隐匿。执行人员到其家中,其家人也拒不配合法院执行。2009年初,惠某想用打工所得回家建房,但为躲避执行,便以其父名义申请了建房审批手续,并动工兴建房屋。

   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人员到达建房现场,其家人及亲朋进行阻拦,惠某也企图逃走,但被执行员发现而未得逞,唐河法院将其拘留。在拘留期间,惠某称所建房屋系其堂兄的,他本人只是帮助建房。当问及这几年外出打工的收入时,其称收入不高且都偿还了外欠帐。执行人员又多方查证查证,查明该房屋准建手续系惠某以其父亲名义办理的,并非惠某堂兄的。在大量的事实面前,惠某仍拒绝履行判决。鉴于此种情况,唐河法院决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惠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威严的法律面前,惠某终于承认了自己逃避执行的事实和错误,并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依协议履行了义务。但其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仍应受到惩罚,鉴于其悔罪表现,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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