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窃贼入室盗窃后没有运输工具,便采取搬家式作法,先将偷来的家电搬出村外,后又返回将失主家架子车偷走,拉上赃物扬长而去。近日,唐河县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各判处被告人张某、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各并处罚金4000元。
2008年8月8日夜11时许,被告人张某、吴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剪钳窜至唐河县马振扶乡马某家中,由吴某望风,张某、王某翻墙入院,撬锁入室。盗得“小天鹅”洗衣机及“北大佳首”太阳能各一台后,三人将所盗物品逐次搬至村外。后张某、王某重新返回失主家中,盗走马某停放于门前的架子车一辆。三人用偷来的架子车连夜将赃物拉至吴某家中藏匿,后由王某销赃,张某、王某分获赃款。经评估,三人所盗物品共计价值33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