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50岁的王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参与盗窃10余年后,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唐河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1990年12月、1991年2月,被告人王某两次伙同金某(已判处刑罚)、华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板手、钳子、绳索、木棍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河南油田采油二厂一号站和四号站,盗窃7.5KW和15KW电动机各一台,共价值2300元。销赃后获款160元三人分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国家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