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两台电动机 换来徒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09-07-09 09:53:58


 

年近50岁的王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参与盗窃10余年后,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唐河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19901219912月,被告人王某两次伙同金某(已判处刑罚)、华(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板手、钳子、绳索、木棍等作案工具,先后窜河南油田采油二厂一号站和四号站,盗窃7.5KW15KW电动机各一台,共价值2300元。销赃后获款160元三人分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国家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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