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引发纠纷,“自己”轧死自己交强险应否赔偿?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闹上法庭。2015年6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唐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一锤定音,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0月8日,司机薛某驾驶货车沿239省道行驶,期间发现车辆出现问题,便停下检修。因薛某未做好安全措施,致使检修中出现溜车,薛某被轧于车下,当场死亡。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家属认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应包括本车车上人员或被保险人,因此薛某的死亡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拒绝赔偿。
唐河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薛某离开货车检修车辆时,相对于该货车其已由车上人员转换成第三人,故薛某此时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人。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第三者”迅速弥补损失,且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无须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这里的“第三人”应当包括被保险人薛某。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薛某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122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
此案中悲剧的发生,是由于司机在修车时未确保安全就躺在车下检修,致使发生溜车。悲剧已经发生,生命也已逝去,惋惜之余,应牢记教训:在修理车辆或钻到车底查看车况时,一定要拉好手刹、关好车门车窗,带好钥匙,还要在车辆周围放上安全隔离桩,车轮下放上障碍物,杜绝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