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河县法院审结一起深夜入室盗窃小猪的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7月2日夜,谢某与王某等二人(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乘坐机动三轮车,携带剪钳,窜至唐河县昝岗乡丁庄村养猪场,剪断猪舍后窗护窗钢筋,翻窗入室,盗走小猪19头,价值10117元。随后三人连夜将盗来的小猪运至昝岗乡吴某(另案处理)的养猪场,以4000元价格销赃,赃款由谢某三人分获。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8头小猪返还给受害人。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谢某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